关于企业“申诉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倡导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

立项原则,保证项目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

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申诉项目"是指申报创新基金企业在得到项目不立项通知后,对不立项结果持有异议的一类特殊项目。

 第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单位和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企业"申诉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办理的方式。

 第三条 企业"申诉项目"的管理流程为:
1. 企业准备详细的申诉材料,送交项目推荐单位审核。
2. 项目推荐单位对企业申诉理由进行核准、查实工作。
3. 项目推荐单位经调查研究确认企业申诉材料反映情况属实,正式行文将申诉材料转邮寄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四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收到项目推荐单位寄送的申诉材料后,根据申诉内容,做好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核实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收到材料后的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项目推荐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确认 "申诉项目"情况属实,申诉企业可以重新申请。

 第七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不接待"申诉项目"的企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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