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 (意见)

台政发[20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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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工业集聚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发展台州大工业,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业集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工业园区指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管理机构, 以城市为依托,布局合理, 规 划统一,并有明确区域范围的工业集聚区,是工业集聚的重要载体。2、工业集 聚是工业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市化进程,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的客观 需要,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推进工业 集聚,可以逐步解决我市工业"低、小、散"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促进生产 要素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工业经济增长 质量,提升我市工业的整体档次和素质,促进台州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园区布局
  3、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引导企业多形式集聚。一是代表今后发展方向的高 技术集聚型,二是以各类开发区和特色工业园区为主的园区集聚型,三是以特 色块状经济为主要形式的行业集聚型,四是以骨干企业为中心,带动配套企业 进行专业化生产的龙头企业集聚型。
  4、工业园区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 体规划相结合。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留 足工业园区发展空间,促进工业集聚。
  5、 合理确定工业集聚区的规模,一般能满足10年以上的发展需要,今后 建设的市域工业集聚区规模应达到5平方公里以上,县域在3平方公里以上, 特色工业园区一般在1平方公里以上。
  6、工业园区的布局,必须打破行政和地域分割,按照经济合理原则,选择 在最具有自然优势和经济优势的区域进行规划建设,使之成为城市(镇)建设的 有机组成部分,形成区域经济发展龙头。
  7、加大对现有工业园区(小区)的整合力度,所有已建、在建的园区项目需 经市级以上计划部门重新审核:新建园区项目必须经市级以上计划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模要求的工业园区(小区)坚决实行淘汰。
  8、今后除市"211"工程企业和大型企业外,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布置新的工 业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坚决杜绝重污染、高能 耗等"五小"企业入园。
  9、"十五"时期,重点规划建设好五大省级经济开发区、浙江化学原料药基 地、台州椒江机电工业园区、台州汽车工业城、中国模具城、浙江温岭高校产 学研园区等,使之成为国内外知名的生产基地。各县(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抓 好本地重点园区建设。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0、改革税费分成和考核办法。集聚工业园区企业的规费,归园区所在地 收入;税按规定实行属地征收,税务部门相应调整税收计划;影响企业所在地 财政可用财力部分,在县(市、区)域内的工业集聚,由县(市、区)财政予以调 整;集聚到市区工业园区的,由市财政予以调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市、 区)财税部门制订并实施。
集聚到市区工业园区内企业的税收收入,暂纳入原所在地财政收入统计范 围。对各县(市、区)进行目标考核时,由财政、统计等部门对考核数据予以调 整。
  11、降低要素成本。园区内企业涉及到的市及以下规费一律减半,并由园 区管理机构统一代收。园区项目优先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 证,工业地价一般为6-12万元/亩,对高 新技术项目和规模投资项目,工业 地价的底线可优惠至6万元/亩。同时,也可采用土地租赁办法。如改变用地 性质,应按土地评估补足差额部分。具体操作办法由土管部门制订实施。
  12、简化审批手续。入园企业只要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且资金 落实的,计划部门只需办理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
  13、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园区当年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地方 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园区用于基础设施、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 心等建设,实行滚动使用,深化投融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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