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环县委文件

玉县委[2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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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县委 玉环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县直属各单位,在玉上级垂直管理各单位: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向型经济对推动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作用日 益明显。为了深入开展优化环境年和招商引资年活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增强外向带动力,加快建设花园式港口城 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服务环境
  1、构筑政务信息开放平台,实行网上联合审批制度。依托县信息中心,建 立县政务信息网,作为政府政务、政策、信息发布平台。由县为民服务中心负 责建设网上审批系统,建立为民服务中心窗口与部门单位、镇乡、特色园区以 及规模企业的宽带传输网络,实行网上联合审批,增加审批透明度,提高办事 效率。
  2、深化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取消非公有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对一般性 生产企业申请设立、变更的前置条件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企业基本建 设、技术改造项目前置条件的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3、致力营造良好的亲商、护商的管理和服务环境。以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 为目标,规范执法检查,优化综合执法环境。对规模较大的外来投资者在子女 接受教育、参军等方面给予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4、成立县反倾销应诉、诉讼工作机构:具体指导和协调反倾 销应诉、诉 讼工作。每年从县外经贸专项资金中拨出50万元,专项用于加强对WTO公平贸 易工作的研究及企业开展"二反一保"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应诉活动 的经费补助。
  二、构筑招商引资平台,争创招商引资新优势
  5、加大财政对外经贸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2003年县财政安排外经贸专项 资金620万元,至"十五"期末以适当比例逐年递增,用于招商引资网络建设、 境内外重点招商活动、重大引资项目推进、培育主导出口产品、扩大出口规模、 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开展对外加工贸易、争创名牌等。外经贸专项资金 上年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使用。
  6、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按WTO的有关要求,筛选一、二、三产业中 对我县中长期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精心设 计包装。由县发展计划局会同县外经贸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
  7、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对特色园区(包括农业特色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的公共道路、绿 化、电力设施、自来水管道、排污设施等)及配套设施建设继续实行资金扶持, 2003年安排2500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特色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后每 年扶持资金增长幅度保持适当的比例。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发展计划局会同县财 政局、县建 设规划局、县农业局和各园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2)特色园区和镇乡工业小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并由园区管理 机构统一收取,自行配套,专项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8、创新园区供地方式,降低园区用地成本。
  (1)各园区管委会要充分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园区须在总体规划范围内划出 一定面积的土地作为外商投资区,满足外商投资项目的用地需要。
  (2)鼓励园区土地由园区投资公司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 用、征用集体土地的,根据园区分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计划,统一分批次 由政府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手续。园区投资公司在取得成片土地使用 权后,可根据入园企业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出租,直接办理土地使 用权登记手续,除收取少量测绘和办证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规费。
  (3)全县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基准地价实行最高额限制,由政府定期对外公 布。对新引进或扩大再生产的非限制性县内外一般企业基准地价,原则上按投 资100-200万美元、200-5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实行分档优惠。对县外引 进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基准地价,依据技术的先进程度分市级、省级、 国家级三个等级实行优惠,县内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执行。对比较重大的工业项 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具体工业园区用地优惠政策,由县国土资源局会 同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科技局、县外经贸局和各工业园区 管委会另行制定。
  9、严禁炒卖特色园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不包括特色园区投资公司)必 须在取得用地意向后6个月内办妥各项手续并开工建设,逾期未能完成的,须 说明理由,否则将无条件解除土地意向或土地出让合同(在出让合同条款中注 明),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退回原地价款(不计息),依法处理地上建筑物和 附着物。县外引进的独资企业发现有内资参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发现假 合资(合作)的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降低外方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的,取消被 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按处理时土地评估价补足土地出让金。企业受让土地后, 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分割、转让。确需改变用地性质或分割、转让的,按 有关土地政策执行。
10、加大对特色工业园区的金融服务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探索 并建立特色 工业园区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建立和完善入园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11、兴办技术密集、出口创汇型和符合国家鼓励类新产品、新 材料的生产 性项目,有利于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与规 模经营,外商注册资本 按期到位,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有收入年度起,增值税县得部分前5 年给予30%补助。
  12、外商投资企业技改项目享受本县技改优惠政策,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 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3、外商投资者新增加投资或追加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可享受同类项目 同等优惠政策,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 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所得税县得部分给予30%补助。   三、加强扶持一、三产业,致力拓展招商领域
  14、外商在我县投资信息咨询、金融、交通运输、货运代理服务业以及开 发旅游景点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上级和我县关于鼓励三产发展 的有关优惠政策外,从企业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县得部分,以上年为基数,超 过部分前5年予以等额补助,后5 年减半补助。
  15、外商投资教育、医疗机构等公益性项目,其建设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 "办法单独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16、对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实际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和 100万美元以 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单独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四、加大外贸扶持力度,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17、改进、完善自营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贷款、贴息政策,缓解退税迟 缓与自营出口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贷款发放额度以县国税局出具的应退未退 出口税额为限,原则上不低于应退未退税额的90%,银行在取得国税部门的有 效证明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担保条件。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由财政 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最长为1年。
  18、加大对生产性企业的自营出口和工贸合作出口的奖励,培育主导出口 产品。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外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另行制定。
  19、鼓励企业在境外建立办事机构。凡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贸易窗 口或其他形式的办事机构,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或经境外所在地国家、地区 批准,每设1个境外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在县外经贸专 项资金使用办法中体现。
20、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对企业在境外注册、申请专利、使用自有商标, 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在县外经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体现。   21、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对通过质量管理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准
认证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对获得台州名牌、浙江名牌和"中国名牌"产品 称号的企业,分档次予以奖励。具体补贴和奖励办法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 县外经贸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五、积极推进科技进步,提升产业发展层次
  22、强化财政投入对科技进步的引导作用。2003年县财政安排科技三项经 费1100万元;安排技改贴息资金2000万元,重点用于一、二、三产业的技术 改造项目及重大产业化项目。财政技改贴息资金继续实行上年结余部分转入下 年使用的政策。
  23、加强对国家级、省级和县级重大项目的产业化扶持。从县技改贴息资 金中切出1000万元,投向重点行业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玉环海洋 高科技园区等能带动和提升县域经济较大发展的项目,以无息贷款、补贴、奖 励等方式和途径进行扶持,1个项目最高扶持力度可达到200万元。具体实施办 法由县科技局会同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经贸局、县海洋与 渔业局另行制定。
  24、加强人才工程建设。设立100万元的人才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进中 高级实用型外经贸人才、科技人才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会同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外经贸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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